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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国内外护理伦理学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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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www.Pinwenba.com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录二 我国护理管理标准及评审办法(试行)

    1.本标准系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配套文件,是评审各级医院护理工作的依据。

    2.本标准分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和评审办法两部分。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提高基础护理质量为重点。

    3.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两部分,各按100分计算,分开打分。基本标准得分与分等标准得分之和除以2,计入医院总分。基本标准得分必须≥85分方可进入相应等次,<85分时在医院总分达到相应等次的基础上下降一等。

    4.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订相应的护理管理和护理质量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号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总护士长或护士长负责制。

    2.医院实行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管理或护士长一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院长聘任。

    4.总护士长应具有一级医院护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熟悉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一定临床护理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护士长担任。

    5.护士长应选拔具有一定的临床护理经验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有管理能力的护师或高年资护士担任。

    (二)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8%;医师(士)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1。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10%;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33%。

    3.未经中等以上护理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上岗。

    二、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1982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护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护理工作制度。

    3.查对制度。

    4.值班、交接班制度。

    5.分级护理制度。

    6.执行医嘱制度。

    7.消毒隔离制度。

    8.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9.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0.物品、药品、器械管理制度。

    11.卫生宣教制度。

    12.饮食管理制度。

    13.病房管理制度。

    14.有条件的应包括门诊、急诊室、手术室、供应室管理制度。

    (二)有相应的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医德医风

    (一)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一级医院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护士素质教育有具体措施。

    (二)具有良好的护士素质,仪表端庄,言行规范。

    (三)病人对护理工作、服务态度的满意度≥80%。

    四、质量管理

    (一)有护理质量管理兼职人员。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

    (三)有质量标准及质控办法,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价。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确保病人安全。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护理单位管理

    护理单位包括病房、门诊(注射室、换药室)、急诊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其管理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布局合理,清洁与污染物品严格分开放置。基本设备齐全、适用。

    (二)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安全,工作有序。病房要求做到两无一有,即无自带被褥,无虱子和臭虫,手术病人有病人服。

    (三)具体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有关标准执行。

    ●分等标准

    一、护理管理标准

    (一)有护理管理目标,年计划目标达标率≥85%。

    (二)有护理工作年计划、季安排、月重点及年工作总结。

    (三)有护理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年培训率≥5%。

    (四)有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年考核合格率≥85%。

    (五)有护理质量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考评。

    (六)定期组织护理业务学习,有条件的医院组织护理查房。

    (七)有护理工作例会制度。

    (八)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讨论。

    (九)作好护理资料的登记、统计工作。

    (十)医院护理管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标准要求。

    二、护理技术水平

    (一)护理人员三基水平平均达标≥70分。

    (二)具有与一级医院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护理技术水平。

    (三)熟悉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

    (四)掌握常用的护理急救技术、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和急救药品及器械的使用。

    (五)掌握消毒灭菌知识和消毒隔离原则及技术操作。

    (六)能承担初级护理人员的临床教学,带教任务由护士以上人员担任。

    (七)每年有一篇护理工作总结。

    三、护理质量评价指标

    (一)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85%。

    (二)基础护理合格率≥80%。

    (三)一级护理合理率≥80%。

    (四)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85%。

    (五)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六)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七)年压疮发生次数0。

    (八)年严重护理差错事故发生数≤1。

    (九)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0。

    (十)一人一针一管执行率100%。

    二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二级医院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负责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总护士长)和护理干事。300张床位以上医院要逐步创造条件设专职护理副院长兼护理部主任。

    2.医院实行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或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副主任(副总护士长)由主任提名、院长聘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聘任。

    4.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应具有二级医院护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熟悉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丰富的临床、管理、教学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勇于开拓创新,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护士长或护士长担任。

    5.100张床位或3个护理单元以上的大科,设科护士长,科护士长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技术术职称,应选拔具有相应专科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一定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护士长担任。

    6.病房护理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应选拔具有专科护理业务知识,护理技术熟练,有管理、教学能力的护师担任。

    7.护理部、内科、外科或重点专科应配备副主任护师,各科室均应根据需要配备主管护师或护师。

    (二)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之比不少于1:0.4,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少于1:0.3。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20%,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25%。

    二、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1982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护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以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护理制度和各级各班护理人员职责。

    (二)认真执行各科疾病护理常规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建立各级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分级培养目标,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医德医风

    (一)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二级医院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护士素质教育有具体措施。

    (二)具有良好的护士素质,仪表端庄,言行规范。

    (三)病人对护理工作、服务态度的满意度≥80%。

    四、质量管理

    (一)有护理质量管理组织或专职人员。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有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

    (三)有质量标准及质控办法,定期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确保病人安全。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护理单位管理

    护理单位包括病房、门诊、急诊(科室)、手术室、供应室、产房、婴儿室及ICU、CCU等,其管理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清洁与污染区域,基本设备齐全、适用。

    (二)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三)管理要求执行卫生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有关标准。

    ●分等标准

    一、护理管理目标

    (一)有护理管理目标、年计划目标率≥90%。

    (二)有护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季安排、月重点及年工作总结。

    (三)有护理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年培训率≥10%。

    (四)有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年考核合格率≥90%。

    (五)有护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考评。

    (六)定期组织护理业务学习,开展护理查房。

    (七)有护士长例会制度,组织护士长夜查房。

    (八)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讨论。

    (九)医院护理管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标准要求。

    (十)护理部协调好与科主任、医技、后勤等部门的关系。

    (十一)做好护理信息资料统计工作,定期分析、评价与利用。

    二、技术水平

    (一)护理人员三基水平,平均达标≥75分。

    (二)具有与二级医院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护理技术水平。

    (三)掌握常用护理急救技术,熟悉抢救程序、抢救药品和抢救仪器的使用。

    (四)掌握消毒灭菌知识、消毒隔离原则及技术操作。

    (五)熟悉掌握昏迷、瘫痪、疑难病症及监护病人的护理。对重点专科及监护病房的护理人员应经过专科培训,达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当的专科护理技术水平。

    (六)能承担中等护理专业的临床教学,带教任务由护师以上人员担任。

    (七)能指导下级医院的护理业务,能承担下级医院护理人员的进修和培训。

    (八)具有总结、撰写护理论文的学术水平。每年在地(市)以上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交流、发表论文≥2篇。

    (九)具有开展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能力。每年完成本院护理新业务、新技术≥2项。

    三、护理质量评价指标

    (一)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0%。

    (二)基础护理合格率≥85%。

    (三)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85%。

    (四)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90%。

    (五)责任制护理开展病房数≥10%。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七)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八)年压疮发生次数0。

    (九)每百张床年护理严重差错发生次数≤0.5。

    (十)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0。

    (十一)陪护率≤8%。

    三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三级医院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护理部副主任2名和护理干事1~2名,并创造条件设专职护理副院长兼护理部主任。

    2.医院实行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或护理部主任、护士长二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护理部主任由院长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聘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由护理部主任聘任。

    4.护理部主任应具有三级医院护理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精通护理专业理论和技术,有丰富的护理管理经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护士长或护士长担任。

    5.100张床位或3个护理单元以上的大科,以及任务繁重的手术室、急诊科、门诊部设科护士长,科护士长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具有相应的专科护理理论和技术,有一定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护士长担任。

    6.病房护理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应选拔具备专科护理业务知识,护理技术熟练,有一定教学、管理能力,有临床护理经验的护师担任。

    7.护理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重点科、急诊科、手术室应配备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各科室均应根据需要配备主管护师和护师。

    (二)护理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之比为1:0.4。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20%。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二、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1982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护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以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护理制度和各级各班护理人员职责。

    (二)认真执行各科疾病护理常规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建立各级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分级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医德医风

    (一)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三级医院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护士素质教育有具体措施。

    (二)具有良好的护士素质,仪表端庄,言行规范。

    (三)病人对护理工作、服务态度满意度≥80%。

    四、质量管理

    (一)有护理质量管理组织。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有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

    (三)有质量标准及质控办法,定期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确保病人安全。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护理单位管理

    护理单位包括病房、门诊、急诊科(室)、手术室、供应室、产房、婴儿室及ICU、CCU等,其管理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布局合格,严格区分清洁与污染区域,基本设备齐全、适用。

    (二)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三)管理要求执行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有关标准。

    ●分等标准

    一、护理管理标准

    (一)有护理管理目标,年计划目标达标率≥95%。

    (二)有护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季安排、月重点及年工作总结。

    (三)有护理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年培训率≥15%。

    (四)有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年考核合格率≥95%。

    (五)有护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考评。

    (六)定期组织护理业务学习,开展护理查房。

    (七)有护士长例会制度,组织护士长夜查房。

    (八)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讨论。

    (九)医院护理管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标准要求。

    (十)护理部协调好与科主任、医技、后勤等部门的关系。

    (十一)做好护理资料统计工作,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价,并逐步创造条件达到信息计算机管理。

    二、技术水平

    (一)护理人员三基水平平均达标≥80分。

    (二)具有与三级医院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护理技术水平。

    (三)熟练掌握护理急救技术,熟悉抢救程序、抢救药品和抢救仪器的使用。

    (四)熟悉掌握消毒灭菌知识、消毒隔离原则及技术操作。

    (五)重点科室及监护病房的护理人员应经专科培训,达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应的专科护理技术水平。

    (六)能承担中等、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的临床教学。带教中专护生应由护师以上人员担任。带教大专能上能下护生应由主管护师人员担任。

    (七)能承担专科进修护士的教学和专科护理学习班讲学。

    (八)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医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具有撰写护理论文的学术水平。每年在省以上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交流、发表论文≥3篇。

    (十)具有开展护理科研能力,每年护理科研或革新的项目≥2项。

    三、护理质量评价指标

    (一)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5%。

    (二)基础护理合格率≥90%。

    (三)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90%。

    (四)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95%。

    (五)责任制护理开展病房数≥20%。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七)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八)年压疮发生数0。

    (九)每百张床年护理严重差错发生次数≤0.5。

    (十)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0。

    (十一)陪护率≤5%。

    三级特等医院标准

    三级特等医院其护理管理总体水平应是我国当前最高水平的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全院护理人员中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知识水平证书者≥15%。

    2.医院护理管理或重点专科护理在国内具有学科带头作用。

    3.具有独自开展国际护理学术交流的能力。

    附录三 护理伦理学国际法

    国际护士协会在1953年7月召开的国际护士会议上通过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随后,于1956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予以修订并被采纳。《护士伦理学国际法》中提出:护士护理病人,担负着建立有助于健康的、物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并着重用教授示范的方法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他们为个人、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并与其他保健行业协作。

    为人类服务是护士首要职能,也是护士职业存在的理由。护理服务的需要是全人类性的。职业性护理服务以人类的需要为基础,所以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肤色、政治和社会状况的限制。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固有的基本概念是:护士相信人类的本质的自由和人类生命的保存。全体护士均应明了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中的权力和义务。

    1.护士的基本职责有3个方面,即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2.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

    3.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

    4.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

    5.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

    6.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职业功能限制。若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的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师。

    7.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予非道德的行动。

    8.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师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

    9.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如契约中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

    10.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广告。

    11.护士与其他事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

    12.护士应坚持个人道德标准,因为这反应了对职业的信誉。

    13.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轻视在她所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为方式。

    14.护士应参与与其他卫生行业所分担的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努力,无论是地区的、州的、国家的和国际的。

    附录四 国际护理学会护士守则(1973年)

    1.护士的基本任务有四方面,即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2.全人类都需要护理工作 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和尊重人的权利。不论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或社会地位,一律不受限制。

    3.护士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卫生服务,并与有关的群体进行协作。

    4.护士与人、护士的主要任务是向那些要求护理的人负责。

    5.护士进行护理时,要尊重个人的信仰、价值观和风俗习惯。

    6.护士掌握由于病人对她信任而提供的情况,要注意保密。

    7.护士与临床实践 护士个人执行的任务就是护理实践,必须坚持学习,做一个称职的护士。

    8.护士要在特殊情况下仍保持高标准护理。

    9.护士在接受或代行一项任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资格做出判断。

    10.护士在作为一种职业力量起作用时,个人行动必须时刻保持能反映职业荣誉的标准。

    11.护士与社会 护士们要和其他公民一起分担任务,发起并支持满足公众的卫生和社会需要的行动。

    12.护士与其共事的成员 护士在护理及其他方面,应与共事的成员保持合作共事关系。

    13.当护理工作受到共事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威胁的时候,护士要采取适当措施保卫个人。

    14.护士与职业 在护理工作与护理教育中心,在决定或补充某些理想的标准时,护士起主要作用。

    15.在培养职业知识核心方面,护士起积极作用。

    16.护士通过职业社团,参与建立和保持护理工作中公平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工作条件。

    附录五 赫尔辛基宣言

    《指导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方面的建议》(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召开的赫尔辛基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1975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上作过修订)

    引言

    维护人们的健康是医药卫生人员的光荣使命。他或她的知识和道德心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声明,对于医药卫生人员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认真考虑的事。国际医学道德标准的规定接连宣称“任何不可能减弱人们身体上或精神上抵抗力的行为或意见,只有当它是为了受实验者本身的利益时,才可以使用。”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目的,必须是旨在用以增进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的措施,以及为了对疾病病因学与发病机制的了解。在现行的医学习惯做法方面,大部分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性的过程含有偶然性因素在内,因此要把上述指导精神以果敢行动应用到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去。

    基于医药卫生方面研究工作的继续不断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最后必然会导致取决于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这种实验方法。

    在实验研究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要使受实验者或受实验动物的外界环境和生活福利不致受到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科学知识,提供对病人治疗的水平,通过实验所取得的可靠成果加以有选择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与手段。世界医学协会所制订的下述建议,对每个医药卫生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协会所设计的这项标准草案,对世界各地的医药卫生工作者来说,也只是个手册。医药卫生工作人员,在他们自己国家有关的法令指导下,也不会减轻或解除他们由于刑事的、民事的以及合乎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应负的责任。

    一、基本原则

    1.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法的基础之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

    2.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每个实验程序的设计和行动,应该在有实验根据的备忘录中明白地和系统地做出说明;为了取得尊重、评议和指导,这份备忘录应该送给一个特别委任而不承担义务的专门委员会。

    3.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只有通过曾受严格训练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指导,并置于临床上一个被认可的医师的监督下,才可进行。对受实验者应负的责任,始终应归于有医务资格的人,即使他或她本人已经同意,也不能委于研究中的受试者。

    4.除非研究目的的重要性与受实验者可能受到的内在风险相称,否则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就不能合乎法理地进行到底。

    5.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进行之前,应细致比较可预测的风险与可预见到的利益。对于受实验者或其他人们利害关系的重要性,一定要始终压倒对科学研究和人类社会方面的影响。

    6.科学研究工作的正义性服从于保护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一切预防措施应予采用,使受实验者的独立或秘密,不致于受到干扰与妨碍,而且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受实验者身体上与精神上的完整,以及他或她的人格可能受的影响与冲击,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7.除非受实验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无论哪项调查研究,如果确已查明或者发觉它有可能碰到风险,在重要性上或许会超过所达到的效果,从事这项科学研究的工作者就应停止进行。

    8.在发表或公布他或她的科学研究结果时,医药卫生工作者对于保证研究成果的准确性负有极大的责任。和本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实验报道,不被接受发表。

    9.在通过人们进行的科学研究中,每个可能的被实验者,对于参加这项研究的目标、方法、预期好处、潜在危险以及他或她可能承担的不适与困难等,都必须足够充分地被告知。他或她也应该了解他们有权不参加这个研究,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撤消他或她的承诺。如仍需要他或她继续参加这项实验的话,医药卫生工作者到那时就应该得到他们慷慨签订的承诺,更可取的是书面形式的承诺。

    10.对于这个科学研究计划在得到该项情报有所了解以后的承诺时,如果受实验者对他或她是处在一个从属的亲属关系之中,或者是在强迫情况下同意的,主持此项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应特别谨慎从事。处于上述情况时,一个不参加这项研究工作而且对于这个法定关系完全不受约束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应得到了解这项科学研究目的性的情报人员的承诺。

    11.万一作证人在法律上无资格时,法定的监护人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取得书面承诺。受实验者如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缘故,或系尚未达到成年,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从他或她可信赖的亲属那里,达到许可参加实验的证明。

    12.本研究工作的备忘录,永远应该包含合乎职业道德方面所必须包括的一切需要考虑的事情,并应指出这个宣言中所宣布的基本原则均已遵守。

    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结合专业性的管理(临床性研究工作)

    1.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有使用新发现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的自由,如果按照这个医师判断认为这些措施能提供希望来挽救病人生命,恢复健康,或者能减轻痛苦。

    2.一个新发明的措施或方法所带来的可能的好处、风险以及病人的不舒适感,应与现有最好的诊断技术与治疗方法加以对比权衡。

    3.在任何医学科学研究中,每个病人——包括对照组中那些病人(若有的话),都应保证使他们得到最好的和被证实了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

    4.病人对某项科学研究工作拒绝参加时,绝对不能使医师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或妨碍。

    5.假如医务工作者认为取得受实验者的书面同意书是不必要的,对于提出这项建议的具体理由,应在该实验备忘录中加以说明,以供专题委员会审查。

    6.医务工作或在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可以结合业务服务进行,它的目标是为了获得新的医学科学知识,但是这种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进行应到达的程度,只能是使得病人在诊断技术和(或)治疗方法所得到的益处,被证明是正当的。

    三、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无疗效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非临床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

    1.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纯科学的医学科学研究,医师的责任在于当他或她被当作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的对象时,他始终是受实验者的生命与健康的保护者。

    2.受实验者们,应是自愿参加者——不论是健康人还是病人,因为这个实验(或试验)设计,对于病人所患疾病是无关的。

    3.调查研究人员,或者是调查研究专题小组,根据他或她的或他们的判断,这项研究工作如果继续进行下去会对受实验者产生不良影响,就应该立即停止。

    4.对于通过任何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它在科学方面与人类社会方面的重要性,永远也不应该放在对受实验者的应有的尊重之上。

    附录六 纽伦堡法典(1946年)

    《纽伦堡法典》是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中的一部分,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它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必须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这个文件精神在某种程度上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接受,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

    1.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这意味着接受实验的合法权利,应该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欺瞒、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种隐蔽形式的压制或强迫;对于实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做出肯定决定之前,必须让受试者知道试验的性质、期限和目的;实验方法及采取的手段;可以预料到的不便和危险;对其健康或可能参与实验的人的影响。

    2.确保同意的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落在每个发起、指导和从事这个实验的个人身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是代表别人,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3.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结果。

    4.在对疾病的自然历史和别的问题有所了解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参加实验的结果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

    5.实验进行必须力求避免在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6.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残废的实验一律不得进行,除了实验的医师自己也成为实验者的实验不在此限。

    7.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8.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

    9.实验只能由在学科上合格的人进行。进行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的每一阶段都应具有极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10.当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已经到达这样的肉体与精神的继续进行状态,即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

    11.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他有几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实验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在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实验。

    附录七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师持有不同的观念,医师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科医师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精神科医师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立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科医师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兹作如下规定:

    1.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科医师应遵循公认的。

    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病人及广大的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每个病人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维持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精神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科医师即应向更有经验的医师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病人与精神科医师的治疗关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像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如果医师和病人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遇到,则需要向所涉及到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科医师应把病情的性质,拟做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在执行强治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病人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和隔离的病人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病人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扰。

    7.精神科医师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科医师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科医师应拒绝合作。当病人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知病人。

    8.精神科医师从病人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必须得征求病人同意。如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病人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病人参与其事。在病人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病人的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病人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应做适度的估计。对儿童或对其他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10.每个病人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学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科医师继续对此病人进行的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科医师应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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