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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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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简单而言就是用来证明或创设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www.Pinwenba.com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以及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证券。狭义的证券一般专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这也正是证券法和本章所要研究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狭义的证券,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证券是直接投资工具。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在缴纳资金后取得由发行人所提供的权利凭证。证券这一投资工具在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资金供求关系。(2)证券是证权证券。证券是投资者权益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仅体现一定的权利,而并不能创设权利,如股票体现的是所有权,债券体现的是债权。(3)证券是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具有流通性。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证券可采用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完成流通。

    3.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做多种分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流通性、收益性及风险性的特点。股票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如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优先权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等。

    (2)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也可从许多角度进行分类。我国目前发行的债券主要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3)投资基金证券,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基金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有价证券。其特点和优点是集中资金、集体投资、专家运作、分散风险、收益共享。投资基金根据其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按其受益凭证是否可赎回可以分为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对冲基金。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资金配置的重要途径,是金融市场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发行人、投资者、证券、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二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前提,没有发行市场,证券发行人无法发行证券,流通市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发展扩大的基础,没有流通市场,证券无法自由转让,也就失去了活力,发行市场必然随之萎缩。

    证券市场虽是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但这个场所可能是有形的,如证券交易所,也可能是无形的,如在交易所以外的流通市场和发行市场。

    二、证券机构

    (一)证券经营机构

    1.证券公司的概念及其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注册资本密切相关,以保证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证券法》第127条规定,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规定的限额。

    (二)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目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设立和撤销均由国务院审核决定,制定和修改章程也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两家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所不仅是证券集中交易的中介组织者,还是证券交易的直接监管者。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行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模式是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长期实践的结果。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开始向集中统一模式迈进。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相应条件,并在机构名称中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3.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和证券验证机构等。

    (三)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证券监管机构包括政府监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证券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现阶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国务院领导,是独立的机关法人。按照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是:(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监管中,享有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以及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相应的义务包括:履行证券监管职责;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

    我国证券业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证券业自律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凡是证券公司都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证券法典之外,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各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章程、规则等。狭义的证券法是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本章所称的证券法,指广义的证券法。

    证券法主要调整的是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关系,也调整证券监管关系。按照《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切实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政策;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同等保护;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以事实为基础,依法行政。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这既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因为离开了投资者,证券市场就缺乏了生存的基础;而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我国《证券法》第1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将这一精神贯穿于始终。

    3.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各类交易法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人在主观上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这是目前我国金融业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目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监管的唯一政府机构,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对地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者。而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实行自律性管理。二者结合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与高效。

    (三)证券法的渊源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开放的时间比较短,早期证券市场主要依赖各种单行的证券法规和规章等,但随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法的渊源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2)《刑法》,在其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涉及证券犯罪做了具体规定;(3)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行政法规;(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5)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章、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规则以及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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